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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三轮地方志书编修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9-23

作者:

来源:

方志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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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第三轮地方志书编修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科学规范做好全国第三轮地方志书编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高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推动全国第三轮修志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志办)组织开展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注重实效,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为全国第三轮修志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第四条  设立全国第三轮地方志书编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中志办领导和各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志办方志处,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全国第三轮地方志书编修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各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作为试点组织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落实试点工作机制,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工作的组织、统筹和指导。试点实施单位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第三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试点组织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第六条  试点组织单位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及有关规定、规范,组织试点实施单位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编修志书;优先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单位(地区)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或推动制定试点工作支持政策;开展编修业务指导,对工作进度和编修质量进行监督;做好志书审查验收;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实施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总结、报告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经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试点实施单位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修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员、设施等条件;将试点工作列入单位重点工作,制定编 纂工作方案和行文规范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拟订志书篇目,高质量开展志书编修;接受上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确保试点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  各市、县级试点工作原则上应在2025年底之前正式启动,省级试点工作启动时间自行确定,但不应晚于2026年上半年。县级志书原则上应在2030年前完成审查验收,市级志书原则上应在2032年前完成审查验收,省级志书原则上应在2034年前完成审查验收。

    第九条  试点志书编修方式主要包括续修、重修、创修,具体由各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续修志书,应处理好与前志内容的衔接,注意对前志的归纳延续、拾遗补阙、订讹正误;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修志书;新增设的行政区域,需要创修志书。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写通纪体志书;续修志书上限原则上与第二轮志书下限相衔接。志书下限原则上为2025年,必要时适当下延,以保证内容记述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试点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志书规模,坚持精当实用原则,避免篇幅膨胀,应注意体例科学、删繁就简、详今略古、可读性强。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志书主编、总纂责任制。主编、总纂应具备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一定修志实践经验和相应文字功底,熟悉本志书记述范围内的历史与现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志书编纂工作。要坚持“一支笔”统稿,总纂人员应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更换。

    第十三条  试点实施单位应建立资料收(征)集及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在地方志书编纂过程中获得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并做好后期归档工作;积极拓展资料收集范围,有计划地开展口述资料采集、社会调查等工作;深入调查、详加 考证,做好资料的鉴别、筛选工作,确保入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应强化志书审查验收制度,切实落实初审、复审和终审的“三 审”制度,终审验收应由各试点组织单位组织开展。各级审查验收都应形成正式书面意见,明确审稿情况、志稿主要特点、修改意见以及被审查的志稿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骨干编纂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通过试点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坚持开门修志,注重吸收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修志工作,建立老中青搭配、专兼职结合的编修队伍。

    第十六条  坚持质量第一。志书应做到观点正确、体例严谨、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特色鲜明、文风端正、行文规范,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可读性相统一,打造一批资政辅治、堪存堪鉴的佳志名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试点单位编纂人员业务水平。试点单位应积极申办、参与相关活动。鼓励试点单位自行开展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有条件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和数字化赋能修志工作,为传统方志向数字方志转型提供经验。各试点单位应加强修志协作,积极营造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以理论的创新发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理论成果。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印试点工作通讯,刊发试点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和 成功做法。试点单位应加强工作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试点典型成果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的良好效果,全面营造全国第三轮修志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试点工作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实施、成果效果、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情况。各试点实施单位在编修工作中形成的规划、方案、规章、篇目、理论成果等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试点组织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组织单位适时采取材料评估、现场调研、座谈 交流等形式,开展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志书出版发行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试点成效评估。评估结果报送领导小组,视情抄报地方党委、政府或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未能发挥试点作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组织单位确认退出,不再纳入试点管理范畴。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工作视为自动终止。对未纳入试点工作,但推进第三轮修志积极性高、成效显著的单位,实行申报审查准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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